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高等院校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是经安徽省教育厅同意,在省教育厅支持和指导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参与教师教育的高校自愿缔结形成的教师教育校际合作组织。
第二条 合作委员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交流、合作、开放、引领”的理念,构建省域内、校际间交流与合作平台,引领和深化高等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有关高校参与、开放灵活的适应安徽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为落实高等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战略目标,实现安徽奋力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开展各项协作活动,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徽省教师教育战略发展规划,为高校教师教育的创新实践提供指导、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动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科学发展。
第四条 率先改革,大胆创新,做改革创新的示范,努力打造高水平的教师教育学科、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品牌。
第五条 通过开展调研、政策研究向省政府、省教育厅提供加强和改进本省教师教育的有关政策建议和咨询报告;促进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教育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政策咨询。
第六条 促进开放的专业、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的建立。建立专业共建、教师互访、业务交流、资源共享等有效方式和运行机制。共同培育和开放教师教育类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联合开发教师教育核心课程,编写特色教材,共享建设成果;制定联合培养计划,逐步实现互认学分。
第七条 积极参与和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校长的继续教育,通过合理分工和布局,逐步形成各自优势与特色,促进教师和校长的专业化建设,造就安徽教育家队伍。
第八条 搭建统一开放的教学资源共享平台。互聘教师,组建跨校的教师教育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共建、共享安徽省教师教育信息中心、教育实践基地;联合举办教师专业技能比赛。
第九条 加强宣传和交流。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的组成院校,利用安徽省高等院校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等网站及有关刊物等媒体,及时、全面地报道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动态,宣传和交流高等院校教师教育的先进经验,提高省域高等院校教师教育建设成果的共享度,带动全省高校教师教育的内涵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由省属本专科师范院校及其他参与教师教育的高等院校组成。成员自愿加入,进入和退出自由。委员会设主席团和秘书处。
第十一条 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主席团,由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成员院校校(院)长或党委书记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工作计划,领导、组织和协调各院校间的合作,处理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主席团设常任主席和轮值主席各一名。常任主席由安徽师范大学主要负责人担任;轮值主席由合作委员会成员中每届承办的院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任期一年。
第十二条 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一般设在常任主席单位的教务处或由主席指定的相关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秘书长由常任主席指定。轮值单位也相应设立执行秘书处及秘书长,由轮值主席指定。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可以临时召开相关会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
1.有参加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2.对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参与、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具有利用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业务的权利;
4.根据需要,相互签定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5. 享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的义务
1. 遵守本章程,执行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的决议;
2. 积极完成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秉承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的宗旨,积极参加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4.向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5. 为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主席团全体会议制定通过和执行。解释权在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委员会根据教师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定期对章程进行讨论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经征求所有成员意见后,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教师教育合作委员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